清远市中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智慧):
本委受理申请人谭乐思、杨其园与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市中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272号、273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委于2025年4月8日对申请人谭乐思(城劳人仲案字〔2025〕272号)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2月1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4711元;
三、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4.6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于2025年4月8日对申请人杨其园(城劳人仲案字〔2025〕273号)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2月1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4711元;
三、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4.6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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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